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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81號原 告 阮氏花被 告 同億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勇訴訟代理人 李德俊

洪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同億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回復僱傭關係,後段請求給付定期勞動契約期間內之薪資,後段請求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意旨),故不併計聲明後段訴訟標的價額。又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本件兩造簽署定期勞動契約(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至114年5月24日止),以原告主張自111年9月1日至114年5月24日之薪資總額為872,724元,核定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72,72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惟原告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93元,原告前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1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定民國112年9月7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改於112年9月14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原告務必遵期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起訴並取消庭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靜

裁判日期: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