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訴字第92號原 告 林居正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被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2,91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1,097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17,391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894元,被告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72,914元、新臺幣51,0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10年1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保全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元,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上8時至下午5時30分,每週六、日及國定假日另派至訴外人昌鑫金屬有限公司(下稱昌鑫公司)擔任保全,連續48小時無休。原告於110年3月21日因肝癌手術,出院後工作時間調整為週一至週五早上8時至12時,每週六、日及國定假日派至昌鑫公司擔任保全,週六早上8點就要去工廠上班,換另1位保全下班,連續工作48小時無休。被告於112年4月底要求原告恢復正常工作時間,原告因身體無法配合而離職,惟被告未依法替原告投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原告受有損失如下:
1、自110年1月起至112年1月止之週六加班費959,913元:詳如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13頁之附件一。
2、自110年1月起至112年1月止之週日加班費369,408元:詳如本院卷第215頁之附件二。
3、自110年1月起至112年1月止之工資差額340,217元:原告至昌鑫公司擔任保全期間,被告僅以時薪83元給付原告工資,不足於各當年度之基本工資,是被告應補足工資差額340,217元(詳如本院卷第217頁之附件三)予原告。
4、補提勞工退休金51,097元:被告未依法按原告每月實際工資,按月提撥6%之勞工退休金,爰請求自110年1月起至112年4月止之勞工退休金差額51,097元(詳如本院卷第219頁之附件四)。
(二)為此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第37條、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加班費共1,669,538元,並提繳51,097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語。
(三)聲明:
1、被告應給原告1,669,5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提繳51,097元至原告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兩造間無僱傭關係存在,原告係被告臺南營業處私自聘任之人力調遣顧問,雙方為委任關係,原告提供之服務為於被告臺南營業處發生人力短缺時,由原告協助尋找即調派人力供被告使用,因該等人員均由原告調派,是原告平時亦需協助被告臺南營業處督導其所調派之人員,被告因此每月給付原告一定之顧問費用,被告未要求原告須每日固定時間至固定地點上班,否則為顧及經濟效益及排班規則,除非有人員臨時請假或特殊事由,始有可能有短日數、短時數之班次,但殊無可能有原告所稱長期、短時數之保全員班次,原告所稱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4小時,薪資15,000元,顯然高於一般保全員薪資行情,且高於勞工工作時間少於8小時者,依基本工資比例計算之工資12,000元(計算式:4×5÷40=0.5,110年度基本工資24,000元×0.5=12,000元)。又原告於受被告委任期間,多次協同被告聘任之另一勞資顧問共同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代表被告與被告受僱之保全員協商和解事宜,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擔任保全員,顯與一般經驗及保全員工作實務不符。況原告自稱係於110年5月份起,週一至週五每日上班4小時,週六、週日、國定假日至昌鑫公司當保全,則縱認兩造間為僱傭關係,原告自110年1月起就計算延長工時及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顯然無據。
(二)原告主張除須每週一至五每日上班4小時外,尚須接續於每週六、日連續上班48小時,如依原告所述,原告每週豈非上班88小時,於每週六、日、一連續上班52小時,全年無休連續上班365日,原告主張之上班時間顯已逾越人類體能所能負荷之極限,是原告於昌鑫公司值勤期間自應每日扣除8小時,週六、週日共計16小時,為休息時間,始為合理。又原告每月總薪資僅3萬多元,若原告所稱屬實,豈可能長達2、3年時間均默不出聲,未向被告為任何異議或請求,顯與一般經驗法則有違等語。
(三)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31頁):
(一)原告自110年1月4日起從被告處每月受領3萬元報酬,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工作地點為臺南市○○區○○路00號。
(二)110年3月21日原告因肝癌手術出院後,兩造合意原告的工作時間調整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每月從被告處受領15,000元之報酬。
(三)原告自112年4月底起就未在被告處工作。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見本院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31頁):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共1,669,538元,有無理由?
(二)原告請求被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51,097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自110年1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保全員工作,至112年4月底離職,惟原告任職期間,被告未依法給足原告薪資及加班費,亦未替原告投保勞保、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尚積欠原告工資差額及加班費共1,669,538元,及勞工退休金51,097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一)原告請求工資差額及加班費部分:
1、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482條、第528條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基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6款亦有明文。又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㈠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㈡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㈢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㈣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初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勞動契約與以提供勞務為手段之委任契約之主要區別,在於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其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有無。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契約關係之性質,應本於雙方實質上權利義務內容、從屬性之有無等為判斷。如仍具從屬性,縱其部分職務具有獨立性,仍應認定屬勞雇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其自110年1月4日起於被告處擔任保全員,至112年4月底離職,任職期間之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會至昌鑫公司擔任保全乙情,業據原告提出原告出勤時數表23件、人事異動表、請假單各1件、薪資單照片4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7頁、第69頁、第105頁至第111頁、第165頁至第209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就原告出勤時數表之形式上真正並不爭執(見本院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30頁),又經本院請被告就上開人事異動表、請假單、薪資單照片之真正表示意見後,被告逾期仍未以書狀表明或到庭爭執其真正(見本院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26頁),自堪信為真實。
3、被告雖辯稱兩造間無僱傭關係存在,為委任關係云云。惟查證人即原告於被告處之主管甲○○到庭證稱:我在被告任職15多年,職稱為副總經理,我認識原告,原告也是受僱於被告,擔任督導職務,我於109年12月28日上1份報告書給總公司,被告是需要上報告書才會任用,報告書內容是聘請原告為勤務督導,總公司有回覆傳真報告書,董事長批示「可」,原告每天上班8小時,薪水是最低薪資28,000元,在被告臺南營業處上班,原告上下班須要人臉辨識打卡,不能到勤時也須要跟被告請假,原告之前是被告保全人員,後來離職後,我再聘僱原告進來擔任督導,被告內勤工作沒有在簽契約書的,110年1月還是2月,原告肝癌去開刀回來後,就說要改成每天上班4小時,一週上班5天,週六、週日、國定假日都是休假日,所以後來薪水給原告15,000元,原告除了督導工作外,從110年1月或2月份開始,還經被告派至昌鑫公司擔任代班保全,都是利用假日週六、週日、國定假日上班,基本上週六、週日都是連續上班48小時,昌鑫公司上班的地方沒有床,只有1個躺椅而已,有洗澡設備,國定假日由原告上班,超過4天的連續假期就跟另一個保全員協調分擔上班時間,直到112年1月份,被告與昌鑫公司結束合約,原告上班4小時內,除了要處理督勤的事情外,可以自由離開,但基本上原告如果不是為了公事不會離開公司,原告在昌鑫公司代班時有20分鐘可以去對面買吃的,是經過業主同意的,休息都是在警衛室休息,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但也不是說要休息就可以休息,原告不可以躺下來休息,我跟原告講到昌鑫公司的代班費用是以每小時83元計算,原告也是接受,原告任職期間,因為原告說有被法院扣錢,所以要被告不要幫原告投保勞保、健保,原告沒有投保勞保,當然被告也就沒有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語(見本院112年12月11日,本院卷第119頁至第126頁),核與原告主張大致相符,被告亦不爭執證人甲○○證詞之真正,可知原告於被告處係有固定職稱,並於被告層層組織、職務關係下受其上級主管甲○○指派工作及職務監督,也須與被告其他員工(包括被告派駐昌鑫公司之另一保全員)於職務上分工合作,原告均係親自履行其工作而無使用代理人之情形,且原告就其執行之勤務督導及保全員工作,均非為自己營業之目的而為,原告週一至週五每天在被告處上班4小時,週六、週日、國定假日休假,每月薪水15,000元,但從110年1月或2月份開始,被告另指派原告於週六、週日、國定假日至昌鑫公司擔任代班保全員,每小時薪資83元,基本上週六、週日,原告都是連續上班48小時,兩造間具有上、下從屬之勞雇關係。參以原告之上開人事異動表記載,原告有所屬之工作單位、職稱、等級,甚至有晉升制度,又自原告之上開請假單記載,原告亦有專屬職稱,且缺勤須請假,假別有特別休假,並須記載請假事由,提供證明文件,請假亦須經被告公司組織層層批示核准,可知原告在被告處具有人格上之從屬性,需要服從被告之管理及規範。是綜合上情,可知原告為被告從事勤務督導及保全員之工作,每月並獲得薪資報酬,具有人格上、組織上及經濟上之從屬性,堪認兩造間自110年1月4日起至112年4月底之原告任職期間,確實存在僱傭關係,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屬有據。被告以上開情詞,辯稱兩造間為委任關係云云,則無可採。
4、再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三、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基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項前段、第24條、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
5、經查原告於110年3月21日肝癌手術,其出院後,改為週一至週五每日上班4小時,每月工資15,0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原告為領取月薪之勞工,則原告之平日每小時工資自應以其每月工資換算,原告主張以勞動部公告之各年度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原告擔任保全員之加班費及工資差額,要屬無據。又依原告每月薪資數額及上開工時換算,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25元(計算式:15,000元÷30日÷4時=125元),被告之前僅以每小時83元計算原告至昌鑫公司代班保全員之工資及加班費,低於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125元,被告於本案亦同意原告加班費以每小時工資125元計算(見本院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31頁),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補給其工資差額及加班費,應屬有據。是以下計算原告之工資及加班費,均以每小時125元為計算標準。
6、又按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動事件法第38條定有明文。
參諸其立法理由:「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參照)。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惟勞工就其工作時間之主張,通常僅能依出勤紀錄之記載而提出上班、下班時間之證明;而雇主依勞動契約對於勞工之出勤具有管理之權,且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尚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該出勤紀錄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如其紀錄有與事實不符之情形,雇主亦可即為處理及更正,故雇主本於其管理勞工出勤之權利及所負出勤紀錄之備置義務,對於勞工之工作時間具有較強之證明能力。爰就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作時間之爭執,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如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亦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上述推定,以合理調整勞工所負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之實質平等。」是勞工得依出勤紀錄所載之出勤時間,推定其業經雇主同意於該期間內服勞務,若雇主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亦得提出舉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上述推定證據。
7、經查依原告出勤時數表記載,原告於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有出勤時,絕多數均係每日工作24小時,週六、週日連續上班48小時;又由證人甲○○上開證詞,可知被告派至昌鑫公司擔任保全員之人手僅有原告及另1位保全員2人輪替,原告是週六、週日、國定假日上班,另1人則是週一至週五之正常班,堪認昌鑫公司之保全員每日僅有1人上班,且原告於昌鑫公司擔任保全員時,並非要休息就可以休息,也不能躺下來休息。至於證人甲○○所稱原告有20分鐘可以至昌鑫公司對面購買食物回來吃等語,然原告於執勤時間固然有用餐、上廁所等時間,惟因昌鑫公司之保全員每日僅有1人執勤,原告於用餐、上廁所等時間,仍處於隨時待命之備勤狀態,尚難認原告已脫離被告之指揮監督,而為原告所得自由運用之休息時間。是原告主張其於週
六、週日在昌鑫公司連續上班48小時乙節,要屬可信。被告固抗辯原告至昌鑫公司執勤期間,每日應扣除8小時之休息時間,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云云,然未能舉出證據推翻上開推定,且原告擔任保全員,本屬繼續性、監視性工作,其勞動力本較一般勞工為低,因此原告於週六、週日連續上班48小時,加上週一上午8時至12時的正常工作時間,連續上班52小時,亦非人類體能所無法負荷。是被告空言抗辯原告於週六、週日、國定假日之工時應各扣除8小時之休息時間云云,要無可採。
8、又查原告主張其於週六、週日至昌鑫公司各加班24小時,週六早上8時就要去昌鑫公司換另1位保全員下班乙節,實際上應為:原告上班時間週六上午8時至同日晚上24時,為16小時、週日凌晨0時至同日晚上24時,為24小時、週一凌晨0時至同日早上8時,為8小時。又因原告於週一至週五之每日正常工時僅4小時,合計每週正常工時僅20小時,低於勞基法規定之每週工時40小時之限制,是原告至昌鑫公司擔任保全員之週一8小時工時,應以平日正常工時計算其工資,而非加班費,始為合理。原告實際擔任保全員之工作日期,依原告出勤時數表之記載,其加班日期及時數詳如附表一所示。是依照原告出勤時數表所記載原告之加班日期及工時,按每小時125元工資,計算原告自110年1月起至112年1月止之工資及加班費,並扣除被告按每小時83元計算已給付之工資後,原告尚得請求之工資差額及加班費詳如附表一所示,共472,914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工資差額及加班費472,914元,要屬有據,原告請求超過此數額之工資差額及加班費部分,則屬無據。
(二)原告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1、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原告自110年1月4日起從被告處每月受領3萬元工資,於110年3月21日原告因肝癌手術出院後,兩造合意原告的工作時間調整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每月從被告處受領15,000元之工資,為兩造所不爭執,加計如附表一所示之工資差額及加班費後,原告每月應領工資詳如附表二所示,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依109年11月5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90136036B號令、000年0月0日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及自111年1月起至112年4月底止,依110年11月24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100136255號令、000年0月0日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計算被告每月應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詳如附表二所示,共78,660元。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按月提繳6%之勞工退休金,而被告自陳兩造間為委任關係,被告自無可能為原告投保勞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此情亦與證人甲○○證述相符,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可採。是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補提繳自110年1月4日起至112年4月底止之勞工退休金51,097元,既低於原告得請求提繳之78,660元,則原告請求被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51,097元至原告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亦屬有據。
(三)綜上各節,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差額及加班費共472,914元,被告並應提繳勞工退休金51,097元至原告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均屬有據,原告逾上開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又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積欠原告之工資差額及加班費共472,914元,應於終止勞動契約時結清給付原告,而原告自112年4月底起就未在被告處工作,是被告自上開應給付時間屆滿時起即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1日(見本院卷第21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同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間為僱傭關係,被告應給付其工資差額及加班費,並提繳勞工退休金等情,要屬可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及加班費共472,914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51,097元,均屬有據,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要屬無據。被告之抗辯,則無可採。從而原告依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第24條第2項、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72,9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繳51,097元至原告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暫免徵收部分仍應列入訴訟費用),本院審酌原告勝訴部分472,914元占原告訴訟標的價額1,720,635元之比例約為27%(百分以下4捨5入),因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27%即4,894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餘13,233元由原告負擔。至原告減縮聲明427,970元部分之裁判費4,158元,亦應由原告負擔,總計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7,391元,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八、本判決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兩造雖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惟該聲請僅係促請本院職權發動,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91條第3項、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附表一: 原告主張其於週六、週日至昌鑫公司各加班24小時等語,實際上應為:原告上班時間週六上午8時至同日晚上24時,為16小時、週日凌晨0時至同日晚上24時,為24小時、週一凌晨0時至同日早上8時,為8小時。因原告平日每日正常工時僅4小時,週一至週五合計正常工時僅20小時,低於勞基法規定之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之限制,是原告上開週一之8小時工時,均以平日正常工時計算工資。原告實際擔任保全員之工作日期,依原告出勤時數表之記載,詳如下列加班日期及時數欄所載。是依照原告出勤時數表所記載原告之加班日期及工時,按每小時125元工資,計算原告自110年1月起至112年1月止之工資差額及加班費如下。 編號 年份 加班日期及時數 時數小計 計算說明 被告依法應給付金額 被告已給付金額 被告應補給加班費之金額 1 110年 1月12日週日:12時 12時 依備註2說明計算為1,753元【(125×1×8)+(125×1又1/3×2)+(125×1又2/3×2)=1,753元】。 1,753元 83元×12時=996元 757元 2 3月13日週六:16時 3月14日週日:24時 3月15日週一:8時 48時 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元 83元×48時=3,984元 5,532元 3 5月2日週日:16時 5月3日週一:8時 5月4日周二:15時 5月29日週六:16時 5月30日週日:24時 5月31日週一:8時 87時 5月2日、5月3日依備註6說明計算。5月4日依備註3說明計算為2,379元【(125×1×8)+(125×1又1/3×2)+(125×1又2/3×5)=2,379元】。3月29日至3月31日依備註5計算。 3,588+2,379+9,516=15,483元 83元×87時=7,221元 8,262元 4 6月5日週六:16時 6月6日週日:24時 6月7日週一:8時 6月12日週六:16時 6月13日週日:24時 6月14日週一:8時 6月19日週六:16時 6月20日週日:24時 6月21日週一:8時 6月26日週六:16時 6月27日週日:24時 6月28日週一:8時 192時 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4=38,064元 83元×192時=15,936元 22,128元 5 7月3日週六:16時 7月4日週日:24時 7月5日週一:8時 7月11日週日:6時 7月17日週六:16時 7月18日週日:24時 7月19日週一:8時 7月24日週六:16時 7月25日週日:24時 7月26日週一:8時 7月31日週六:16時 166時 7月11日依備註2說明計算為1,000元(125×8=1,000)。其餘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3+1,000+4,258=33,806元 83元×166時=13,778元 20,028元 6 8月1日週日:24時 8月2日週一:8時 8月7日週六:16時 8月8日週日:24時 8月9日週一:8時 8月14日週六:16時 8月15日週日:24時 8月16日週一:8時 8月21日週六:16時 8月22日週日:24時 8月23日週一:8時 8月28日週六:16時 8月29日週日:24時 8月30日週一:8時 224時 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4+3,588元=41,652元 83元×224時=18,592元 23,060元 7 9月4日週六:16時 9月5日週日:24時 9月6日週一:8時 9月11日週六:7時 9月12日週日:24時 9月13日週一:8時 9月20日週六:16時 9月21日(中秋節,休假日):24時 9月22日週一:8時 9月25日週六:16時 9月26日週日:24時 9月27日週一:8時 183時 9月11日工作時數為7小時,依備註1說明計算為1,379元【(125×1又1/3×2)+(125×1又2/3×5)=1,379元】。9月21日為休假日,依備註7說明計算,其餘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2+1,379元+4,258+1,000+4,258元+4,258+1,000=35,185元 83元×183時=15,189元 19,996元 8 10月2日週六:16時 10月3日週日:24時 10月4日週一:8時 10月9日週六:16時 10月10日(國慶日,休假日):24時 10月11日週一:8時 10月16日週六:16時 10月17日週日:24時 10月18日週一:8時 10月23日週六:16時 10月24日週日:24時 10月25日週一:8時 10月30日週六:16時 10月31日週日:24時 232時 10月10日為休假日,依備註7說明計算,其餘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3+4,258+4,258+1,000+4,258+4,258=46,580元 83元×232元=19,256元 27,324元 9 11月1日週一:8時 11月6日週六:16時 11月7日週日:24時 11月8日週一:8時 11月13日週六:16時 11月14日週日:24時 11月15日週一:8時 11月20日週六:16時 11月21日週日:24時 11月22日週一:8時 11月27日週六:16時 11月28日週日:24時 11月29日週一:8時 200時 依備註5說明計算。 1,000+9,516×4=39,064元 83元×200時=16,600元 22,464元 10 12月4日週六:16時 12月5日週日:24時 12月6日週一:8時 12月18日週六:16時 12月19日週日:24時 12月20日週一:8時 12月25日週六:16時 12月26日週日:24時 12月27日週一:8時 144時 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3=28,548元 83元×144時=11,952元 16,596元 11 111年 1月1日(開國紀念日,休假日):16時 1月2日週日:24時 1月3日週一:8時 1月8日週六:16時 1月9日週日:24時 1月10日週一:8時 1月15日週六:16時 1月16日週日:24時 1月17日週一:8時 1月22日週六:12時 1月23日週日:24時 1月24日週一:8時 1月29日週六:16時 1月30日週日:24時 1月31日(除夕,休假日):24時 255時 1月1日為休假日,依備註8說明計算。1月22日為休息日,依備註1說明計算為5,593元【(125×1又1/3×2)+(125×1又2/3×6)+(125×2又2/3×12)=5,593】。1月31日為休假日依備註7說明計算。其餘依備註5說明計算。 2,588+4,258+1,000+9,516×2+5,593+4,258+1,000+4,258+4,258+4,258元=50,503元 83元×252時=20,916元 29,587元 12 2月1日(春節,休假日):8時 2月12日週六:16時 2月13日週日:24時 2月14日週一:8時 2月19日週六:16時 2月20日週日:24時 2月21日週一:8時 2月26日週六:16時 2月27日週日:24時 2月28日(和平紀念日,休假日):8時 152時 2月1日、2月28日為休假日,依備註4說明計算。其餘依備註5說明計算。 1,000+9,516×2+4,258+4,258+1,000元=29,548元 83元×152時=12,616元 16,932元 13 3月5日週六:16時 3月6日週日:24時 3月7日週一:8時 3月12日週六:16時 3月13日週日:24時 3月14日週一:8時 3月19日週六:16時 3月20日週日:24時 3月21日週一:8時 3月26日週六:16時 3月27日週日:24時 3月28日週一:8時 192時 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4=38,064元 83元×192時=15,936元 22,128元 14 4月2日週六:16時 4月3日週日:24時 4月4日(兒童節,休假日):8時 4月9日週六:16時 4月10日週日:24時 4月11日週一:8時 4月16日週六:16時 4月17日週日:24時 4月18日週一:8時 4月23日週六:16時 4月24日週日:24時 4月25日週一:8時 4月30日週六:16時 208時 4月4日為休假日,依備註4說明計算。其餘依備註5說明計算。 4,258+4,258元+1,000+9,516×3+4,258=42,322元 83元×208時=17,264元 25,058元 15 5月1日週日:24時 5月2日週一:8時 5月7日週六:16時 5月8日週日:24時 5月9日週一:8時 5月14日週六:16時 5月15日週日:24時 5月16日週一:8時 5月21日週六:16時 5月22日週日:24時 5月23日週一:8時 5月28日週六:16時 5月29日週日:24時 5月30日週一:8時 224時 依備註5說明計算。 4,258+1,000+9,516×4=43,322元 83元×224時=18,592元 24,730元 16 6月4日週六:16時 6月5日週日:24時 6月6日週一:8時 6月11日週六:16時 6月12日週日:24時 6月13日週一:8時 6月18日週六:16時 6月19日週日:24時 6月20日週一:8時 6月25日週六:16時 6月26日週日:24時 6月27日週一:8時 192時 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4=38,064元 83元×192時=15,936元 22,128元 17 7月2日週六:16時 7月3日週日:24時 7月4日週一:8時 7月9日週六:16時 7月10日週日:24時 7月11日週一:8時 7月16日週六:16時 7月17日週日:24時 7月18日週一:8時 7月23日週六:16時 7月24日週日:24時 7月25日週一:8時 7月30日週六:16時 7月31日週日:24時 232時 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4+4,258+4,258=46,580元 83元×232時=19,256元 27,324元 18 8月1日週一:8時 8月6日週六:16時 8月7日週日:24時 8月8日週一:8時 8月13日週六:16時 8月14日週日:24時 8月15日週一:8時 8月20日週六:16時 8月21日週日:24時 8月22日週一:8時 8月27日週六:16時 8月28日週日:24時 8月29日週一:8時 200時 依備註5說明計算。 1,000+9,516×4=39,064元 83元×200時=16,600元 22,464元 19 9月3日週六:16時 9月4日週日:24時 9月5日週一:8時 9月10日(中秋節,休假日):16時 9月11日週日:24時 9月12日週一:8時 9月17日週六:16時 9月18日週日:24時 9月19日週一:8時 9月24日週六:16時 9月25日週日:24時 9月26日週一:8時 192時 9月10日為休假日,依備註8說明計算。其餘依備註5說明計算。 2,588+4,258+1,000+9,516×3=36,394元 83元×192時=15,936元 20,458元 20 10月1日週六:16時 10月2日週日:24時 10月3日週一:8時 10月9日週日:16時 10月10日(國慶日,休假日):24時 10月11日週二:8時 10月15日週六:16時 10月16日週日:24時 10月17日週一:8時 10月22日週六:16時 10月23日週日:24時 10月24日週一:8時 10月29日週六:16時 10月30日週日:24時 10月31日週一:8時 240時 10月10日為休假日,依備註7說明計算。10月9日、10月11日依備註6說明計算。其餘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4+2,588+4,258+1,000=45,910元 83元×240時=19,920元 25,990元 21 11月5日週六:16時 11月6日週日:24時 11月7日週一:8時 11月12日週六:16時 11月13日週日:24時 11月14日週一:8時 11月19日週六:16時 11月20日週日:24時 11月21日週一:8時 11月26日週六:16時 11月27日週日:24時 11月28日週一:8時 192時 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4=38,064元 83元×192時=15,936元 22,128元 22 12月3日週六:16時 12月4日週日:24時 12月5日週一:8時 12月10日週六:16時 12月11日週日:24時 12月12日週一:8時 12月17日週六:16時 12月18日週日:24時 12月19日週一:8時 12月24日週六:16時 12月25日週日:24時 12月26日週一:8時 12月31日週六:16時 208時 依備註5說明計算。 9,516×4+4,258元=42,322元 83元×208時=17,264元 25,058元 23 112年 1月1日(開國紀念日,休假日):24時 1月2日週一:8時 1月7日週六:7時 1月8日週日:24時 1月9日週一:8時 1月14日週六:16時 1月15日週日:24時 1月16日週一:8時 1月23日(春節,休假日):16時 1月24日(春假,休假日):24時 1月25日週三:24時 1月26日週四:24時 1月27日週五:24時 1月28日週六:8時 239時 1月1日休假日,依備註7說明計算。1月7日工作時數為7小時,依備註1說明計算為1,379元【(125×1又1/3×2)+(125×1又2/3×5)=1,379元】。1月23日、1月24日均為休假日,依序依備註8、備註7說明計算。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均為平日,依備註9說明計算。1月28日工作時數為8小時,依備註1說明計算為1,588元【(125×1又1/3×2)+(125×1又2/3×6)=1,588】。其餘依備註5說明計算。 4,258+1,000+1,379+4,258+1,000+9,516+2,588+4,258+4,258+4,258+4,258+1,588=42,619元 83元×239時=19,837元 22,782元 合計 822,427元 349,513元 472,914元 備註1:週六為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由雇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1/3,加班第3小時至第8小時由雇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2/3,加班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2又2/3。 備註2:週日為例假日,加班前8小時以內者,不論實際加班時數為何,均由雇主給予1日工資,加班超過8小時者,第9小時至第10小時由雇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1/3,超過第10小時者由雇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2/3。 備註3:週一至週五為平常日,按平日加班費標準計算,即正常工時8小時內無加班費,加班第9小時至第10小時雇主按平均時薪另再加給1又1/3,加班超過第10小時者,按平均時薪另再加給1又2/3。 備註4:休假日加班前8小時以內者,不論實際加班時數為何,均由雇主給予1日工資,加班第9小時至第10小時雇主按平均時薪另再加給1又1/3,加班超過第10小時者,按平均時薪另再加給1又2/3。 備註5:週六早上8時至晚上24時:(125×1又1/3×2)+(125×1又2/3×6)+(125×2又2/3×8)=4,258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 週日凌晨0時至晚上24時:(125×1×8)+(125×1又1/3×2)+(125×1又2/3×14)=4,258元。 平日凌晨0時至早上8時:125×8=1,000元。 綜上,原告於週六、週日至昌鑫公司各上班24小時,被告應給付之工資合計為9,516元。 備註6:週日早上8時至晚上24時:(125×1×8)+(125×1又1/3×2)+(125×1又2/3×6)=2,588元。 平日凌晨0時至早上8時:125×8=1,000元。 綜上,原告於週日早上8時至昌鑫公司上班24小時至隔日早上8時,被告應給付之工資合計為3,588元。 備註7:休假日(國定假日)凌晨0時至晚上24時:(125×1×8)+(125×1又1/3×2)+(125×1又2/3×14)=4,258元。 備註8:休假日(國定假日)早上8時至晚上24時:(125×1×8)+(125×1又1/3×2)+(125×1又2/3×6)=2,588元。 備註9:平日凌晨0時至晚上24時:(125×1×8)+(125×1又1/3×2)+(125×1又2/3×14)=4,258元。附表二:原告勞工退休金計算表 編號 年度月份 原告薪資 應適用級距之月提繳工資 應提撥之勞退金 (6%) 1 110年1月 30,000元+1,753元=31,753元 31,800元 1,908元 2 110年2月 30,000元 30,300元 1,818元 3 110年3月 30,000元+9,516元=39,516元 40,100元 2,406元 4 110年4月 2,200元 3,000元 180元 5 110年5月 15,000元+15,483元=30,483元 31,800元 1,908元 6 110年6月 15,000元+38,064元=53,064元 55,400元 3,324元 7 110年7月 15,000元+33,806元=48,806元 50,600元 3,036元 8 110年8月 15,000元+41,652元=56,652元 57,800元 3,468元 9 110年9月 15,000元+35,185元=50,185元 50,600元 3,036元 10 110年10月 15,000元+46,580元=61,580元 63,800元 3,828元 11 110年11月 15,000元+39,064元=54,064元 55,400元 3,324元 12 110年12月 15,000元+28,548元=43,548元 43,900元 2,634元 13 111年1月 15,000元+50,503元=65,503元 66,800元 4,008元 14 111年2月 15,000元+29,548元=44,548元 45,800元 2,748元 15 111年3月 15,000元+38,064元=53,064元 55,400元 3,324元 16 111年4月 15,000元+42,322元=57,322元 57,800元 3,468元 17 111年5月 15,000元+43,322元=58,322元 60,800元 3,648元 18 111年6月 15,000元+38,064元=53,064元 55,400元 3,324元 19 111年7月 15,000元+46,580元=61,580元 63,800元 3,828元 20 111年8月 15,000元+39,064元=54,064元 55,400元 3,324元 21 111年9月 15,000元+36,394元=51,394元 53,000元 3,180元 22 111年10月 15,000元+45,910元=60,910元 63,800元 3,828元 23 111年11月 15,000元+38,064元=53,064元 55,400元 3,324元 24 111年12月 15,000元+42,322元=57,322元 57,800元 3,468元 25 112年1月 15,000元+42,619元=57,619元 57,800元 3,468元 26 112年2月 15,000元 15,840元 950元 27 112年3月 15,000元 15,840元 950元 28 112年4月 15,000元 15,840元 950元 合計 78,660元 備註:原告每月薪資係依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31頁),加計附表一原告每月應領之加班費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