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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施惠敏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拋棄繼承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