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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亦為反訴原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及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分割遺產部分,被上訴人乙○○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而被上訴人乙○○就兩造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可分配之價值即被上訴人乙○○第一審應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5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關於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部分,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6,282元,其上訴利益為76,28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8,940元。茲依同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8,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