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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陳煦哲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被 告 葉陳淑貞

陳煦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葉陳淑貞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準用前開規定。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號返還特留分案件認定結果與本件原告聲明密切相關為由,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裁定命在該案件訴訟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業於113年12月19日經駁回上訴,嗣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號裁定及判決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