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原 告 龎嘯宇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被 告 陳玉盆
龎占宇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龎羽霏龎瑞純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龎百谷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龎占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龎百谷於民國112年3月5日死亡,被繼承人龎百谷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龎百谷之配偶即被告陳玉盆、長男即原告、次男即被告龎占宇,應繼分各4分之1,另因被繼承人龎百谷之三男龎擎宇先於被繼承人龎百谷於95年7月26日死亡,故由其子女即被告龎羽霏、龎瑞純代位繼承,2人應繼分各為8分之1,因被告龎占宇不在臺灣地區,故雙方無法就遺產分割協議,請鈞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二)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依照被告龎羽霏、龎瑞純2人應繼分只有4分之1,被告龎羽霏、龎瑞純欲分得房地超過被告龎羽霏、龎瑞純的應繼分;另原告並希望房子能由繼承人私下找仲介處理,不希望以變賣方式分割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陳玉盆答辯略以:被告陳玉盆同意原告的主張。另被告龎羽霏、龎瑞純雖要求分得臺南市善化區善文段的房地,然因被告龎羽霏、龎瑞純2人都沒有居住在上開房地,現該不動產是空著的,沒有人居住,頂多將該房地變價後再來分,被告陳玉盆不同意將該房地給被告龎羽霏、龎瑞純2人等語。
(二)被告龎羽霏、龎瑞純答辯略以:被告龎羽霏、龎瑞純希望取得臺南市善化區善文段的房地,因為這是被告龎羽霏、龎瑞純2人原本居住的地方,至於臺南市安南區的不動產則是由原告及被告陳玉盆居住,該部分不動產則分給原告及被告陳玉盆2人,較符合使用現況,若遺產以應有部分保持共有,在使用協議上有困難,可能還要進行第2次分割共有物訴訟,故希望以被告龎羽霏、龎瑞純2人之分割方式進行遺產分割等語。
(三)被告龎占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龎百谷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且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龎百谷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龎百谷之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臺灣銀行存摺影本、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臺南市善化區農會存款存摺影本等為證外,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可認為真。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分割共有物,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經查,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被繼承人龎百谷之遺產,自屬有據。又到場之兩造雖就遺產分割方式有不同主張,然本院審酌被告龎羽霏、龎瑞純陳稱希望將被繼承人龎百谷所遺之臺南市善化區不動產歸由其等所有一節,因被告龎羽霏、龎瑞純2人應繼分合計僅有4分之1,其等主張顯已超越其應繼分範圍,對其他繼承人並不公平;而本院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認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分別取得,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公平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關於分割遺產所生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在此指明。
丙、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附表一:被繼承人龎百谷所留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遺 產 明 細 分 配 方 法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5 臺南市○○區○○里○○路○段00巷00號建物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000 6 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7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存款新臺幣2,209,333元及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8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存款新臺幣824元及孳息 9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存款新臺幣2,368,367元及孳息 10 中華郵政公司善化溪美郵局存款新臺幣1,932元及孳息 11 中華郵政公司安定郵局存款新臺幣339元及孳息 12 元大商業銀行安和分局存款新臺幣846元及孳息 13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款新臺幣1,684元及孳息 14 善化區農會活期存款新臺幣38元及孳息 15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股票價值新臺幣2,000元及所衍生之相關權利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原告龎嘯宇 4分之1 被告龎占宇 4分之1 被告陳玉盆 4分之1 被告龎羽霏 8分之1 被告龎瑞純 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