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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全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00號之12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所保全之強制執行係保全金錢請求以外請求之強制執行,故債權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以金錢請求以外請求之給付之訴為限。而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本案訴訟,無論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衹須能確定兩造間爭執之法律關係即屬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並非為保全債權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而係準用保全強制執行假處分之規定,以定爭執之法律關係之暫時狀態而已,是其本案訴訟以能確定爭執之法律關係為已足,非如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必須就所保全之請求起訴,始得謂已提起本案訴訟(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本案訴訟係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屬形成之訴,而其本件則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揆諸上開說明,因聲請人之本案訴訟並非給付之訴,其即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之規定聲請假處分。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