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177號原 告 甲○○ 住○○市○○區○○○00號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IXX RXXXXX(中文名: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24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為證,堪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一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