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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03年12月向聲請人申辦汽車貨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約定自104年1月4日起每期給付23,130元,共48期。詎料,甲○○於104年9月1日死亡,聲請人因而電聯相對人數次,相對人雖表明自己為繼承人,惟對上開債務均置之不理。嗣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確定,並聲請強制執行時,始獲悉被繼承人甲○○死亡實際遺有積極財產即「渣打銀行存款1,829,474元」、「汽車車號000-0000○台70萬元」、「機車車號000-000○台3,000元」、「勞工退休金76,924元」,然相對人卻未依法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程序,且於前述聲請人數次電聯相對人過程、聲請支付命令過程中,相對人自始至終均未告知聲請人關於遺產存在及各債權人之可受償金額等情,致聲請人無從知悉可就上開財產受償。相對人既拒絕舆聲請人連繫,且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仍不予處理,亦不告知聲請人遺產之存在,已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僞及擅自處分等情事,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等語。

二、按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116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非僅以繼承人有該等客觀事實存在為已足,尚須其明知被繼承人有該遺產,且主觀上有隱匿遺產、虛偽記載之故意或詐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104年9月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

繼承人,被繼承人甲○○生前積欠聲請人之債務未還,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並聲請強制執行,並獲悉被繼承人甲○○死亡實際遺有積極財產即「渣打銀行存款1,829,474元」、「汽車車號000-0000—台70萬元」、「機車車號000-000○台3,000元」、「勞工退休金76,924元」等情,有本院支付命令、債權憑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為證,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債權迄未清償一

節,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等為證,亦堪採認。

㈢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法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公示

催告程序云云。然98年間修法已於第1148條第2項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如未於第1156條所定期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尚得於法院依第1156條之1規定,因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繼承人陳報時,繼承人仍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惟如繼承人仍不遵命開具遺產清冊,即必須依第1162條之1規定,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如繼承人不依上開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清算程序,又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原得受清償部分未能受償額(例如:未應按比例受償之差額或有優先權人未能受償之部分),即應就繼承人之債權人未按比例或應受償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且不應以所得遺產為限,如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參見民法第1162條之2、第1163條立法理由)。是相對人雖未陳報遺產清冊,亦未聲請公示催告程序,然此消極之作為與積極之隱匿遺產行為尚屬有間,且並不影響債權人之求償權。

㈣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告知聲請人被繼承人甲○○死亡留有

遺產,已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僞及擅自處分云云。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佐其說,則僅依相對人單純未告知聲請人被繼承人甲○○死亡留有遺產客觀事實,揆諸上揭說明,難以逕認相對人主觀上有隱匿遺產、虛偽記載之故意或詐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

四、綜上,本件難認相對人主觀上有隱匿遺產、詐害聲請人權利之意圖,則聲請人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聲請相對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