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抗字第79號抗 告 人 乙○○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7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與法律規定相符合,應該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一)關於民國112年5月24日那次,抗告人並無為傷害之行為,相對人自述抗告人乙○○搶奪口袋內物品而發生拉扯,係因相對人當時看到地上有公司資產紅銅,就意圖將公司資產紅銅私吞放置於自己左邊褲子的側口袋裡,資產管理負責人即抗告人乙○○看見上前告知並請相對人拿出來,但相對人不肯,因此抗告人乙○○將手伸進去要拿取,相對人故意抓住口袋不肯交出來並和抗告人乙○○進行拉扯,可證抗告人乙○○並無傷害相對人之主觀故意。另主張遠離工作場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至少100公尺,抗告人乙○○持有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為抗告人乙○○所有,故抗告人乙○○上述行為應不具違法性。
(二)又相對人之驗傷單與112年5月25日的自我行為有關,並非112年5月24日事件。相對人主張112年5月25日抗告人二人阻攔拉扯機車,事實並非如此。公司每日例行性檢查,並提前告知下班要例行性檢查,當天丁○○臨時工知道要檢查而規避檢查,故意騎機車往後推撞抗告人甲○○,相對人則是蓄意催油門多次撞抗告人乙○○。因為他們多次衝撞加催油門,抗告人二人閃避不及為了要自保直覺性的伸手阻止車頭撞上自己。相對人催油門蓄意多次衝撞抗告人乙○○,使得他自己拉傷去驗傷,抗告人二人並未動手傷害相對人,何來去抓傷相對人,都是相對人謊稱是家暴事件。抗告人乙○○的腳多次被相對人撞傷,抗告人二人才是被家暴的人,相對人從頭到尾都是自導自演。
(三)綜上所述,112年度家護字第74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實無發保護令之必要,狀請鈞院鑒核,廢棄原裁定。
三、經查:
(一)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乙○○、甲○○於112年5、6月間數次至相對人之工作場所騷擾謾罵,其中於112年5月24日相對人乙○○還出手打相對人之背部、搶奪相對人褲子口袋內之物品,且於112年5月25日,抗告人乙○○、甲○○強制阻攔拉扯相對人所牽引之機車,甚至將機車摔倒在地,嗣相對人駕駛貨車時,抗告人乙○○、甲○○還上車毆打相對人,致相對人受有右上臂及右前臂抓傷之傷害之事實,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錄影光碟及錄影畫面截圖為證,堪認屬實。
(二)抗告人雖辯稱112年5月24日相對人將公司資產紅銅私吞放置在褲子口袋裡,抗告人乙○○係資產管理負責人,要相對人將紅銅拿出來,相對人不肯,抗告人乙○○才伸手進去相對人之褲袋裡拿取,相對人抓住口袋不肯交出來,雙方發生拉扯云云,惟抗告人縱使認為相對人有私吞公司資產情事,亦應理性與相對人溝通處理或循法律途徑解決,其擅自搜索相對人之褲袋欲搶取物品,而與相對人拉扯,自難謂正當。
(三)抗告人雖又辯稱112年5月25日係相對人蓄意催機車油門多次衝撞抗告人乙○○,致抗告人乙○○受傷云云,抗告人並提出錄影光碟、錄影畫面截圖、驗傷診斷書影本等件為證,惟由錄影內容中可見當時場面混亂,相對人是否有蓄意衝撞情事?衝撞之人是否為抗告人乙○○?均難認定,且112年5月25日兩造間有多面向之衝突,抗告人所辯亦不足以證明其並未為如相對人所主張之施暴行為,自難據以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
(四)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抗告人確有屢次對於相對人騷擾及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情事,且抗告人至今仍一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足認相對人仍有再受暴之危險,原審因而核發如原審裁定主文內容所示之通常保護令,並酌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本院認無不合,應予維持,抗告人就此抗告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楊佳祥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