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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護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50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准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延長壹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是否有延長、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1年度家護字第506號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將屆,相對人於本件保護令有效期間之民國11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街000號新市戶政事務所處,向聲請人出言:「你剛好好運,不然這回就要讓你很慘的,我剛好去手術」、「刺是怎麼樣」、「剛好追訴權超過,如果追訴權沒超過,會讓你關到生蝨蟲」等語,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爰聲請將系爭保護令延長2年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略以:伊已坦認犯行並心悅誠服法院之刑事判決,並無再上訴,且深具悔意,伊已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聲請人延長通常保護令已無必要,敬請鈞院明鑒,體察上情法內衡酌。

四、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前於111年5月16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506號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保護令案卷核閱綦詳,堪以認定。

(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前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11年10月24日10時20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街000號新市戶政事務所處,向甲○○稱:「你剛好好運,不然這回就要讓你很慘的,我剛好去手術」、「刺是怎麼樣」、「剛好追訴權超過,如果追訴權沒超過,會讓你關到生蝨蟲」等語,以此方式對甲○○為騷擾行為,而違反上揭保護令,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對相對人論處罪刑乙節,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閱無訛,堪可採信。

(三)是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50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確有延長之必要,且聲請人係於上開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延長上開保護令超逾1年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施暴情節,認此部分之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爰駁回此部分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