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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護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00○00號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核發之111年度家護字第367號通常保護令主文第一項關於「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第二項關於「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等內容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延長二年。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111年度家護字第367號通常保護令期限即將屆滿,然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家防官及社工人員家訪時,揚言若聲請人有新的關係,不會讓聲請人好過,通常保護令到期後會有新的家暴行為,且相對人已因違反通常保護令而遭檢察官起訴,爰聲請延長本件保護令期限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前遭相對人為家庭暴力行為,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並經本院於111年3月24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367號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戊○○、丁○○、丙○○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戊○○、丁○○、丙○○為騷擾之行為;相對人應完成12週之認知輔導教育(每週至少2小時),上開處遇計劃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執行完畢,以及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2個月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綦詳。

(二)又於本院上開111年度家護字第367號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相對人有違反本院通常保護令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有本院依職權所查得之111年度營偵字第2933號起訴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故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367號通常保護令確有延長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