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號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561號通常保護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核發對相對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經鈞院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因已無執行保護令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561號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等情,有上開通常保護令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主張其已無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必要一節,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可按,上開通常保護令復尚未失效,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通常保護令,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