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護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8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准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延長壹年,並增列保護令內容如下:「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鈞院111年度家護字第89號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將屆,民國111年9月29日晚上,兩造因金錢問題爭吵,相對人將聲請人所有的轎車砸壞。111年11月5日晚上,兩造因相對人過往至聲請人娘家裝潢時的事務發生口角,相對人將聲請人壓制在地上長達5分鐘以上,導致聲請人膝蓋及臉頰擦挫傷。111年12月15日下午,兩造意見不合,相對人情緒下便拉扯聲請人,打聲請人巴掌好幾下,之後又揮拳打聲請人頭部及左臉。爰聲請將系爭保護令延長2年,並增加「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是否有延長、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三、經查:

(一)本院前於111年2月16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89號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保護令案卷核閱綦詳,堪以認定。

(二)又聲請人主張前開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仍有毆打聲請人、砸壞聲請人轎車等情,業據其提出傷勢照片、驗傷診斷證明書及錄影檔案等件為證,堪可採信。

(三)是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8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確有延長之必要,再審酌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砸壞聲請人之轎車,對聲請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杜絕家庭暴力行為之發生,爰裁定增列相對人保護令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延長上開保護令超逾1年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施暴情節,認此部分之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並駁回前開增加保護令項目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