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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護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乙○○被 害 人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87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關於命「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甲○○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及被害人甲○○之住居所(臺南市○里區○○○00號)至少100公尺」之保護令內容之有效期間,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延長1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87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即將屆滿,因相對人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不斷撥打電話騷擾聲請人,於112年6月22日更至聲請人及被害人甲○○位在臺南市○里區○○○00號之住處後方,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被害人甲○○更因相對人於112年6月16日至其入住之護理之家擾亂,導致遭護理之家趕出,相對人甚至於被害人甲○○在奇美醫院住院期間至奇美醫院找護理人員之麻煩,爰聲請延長上開保護令2年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⒈相對人前因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87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

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違反關於命「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及被害人甲○○之住居所(臺南市○里區○○○00號)至少100公尺」保護令,不斷撥打電話騷擾聲請人,更接近聲請人與被害人甲○○位在臺南市○里區○○○00號之住處,未遠離該址100公尺之事實,復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來電紀錄截圖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24至30、67至83頁),核屬相符,堪信聲請人主張之此部分事實為真實。

⒊相對人雖辯稱:我沒有收到上開保護令,不知道有禁止我

為上述行為,我是於112年6月22日才被警方告知有上開保護令之情事,而且我於112年6月22日是在馬路上,並沒有進入聲請人住處云云。惟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87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卷宗核閱後發現,相對人是自己拒絕至警局簽收領取上開保護令,但警方已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0分許以電話對相對人執行上開保護令完畢,有該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權益告知單、家庭暴力相對人訪查紀錄表、約制告誡表、加害人訪查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考(見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877號卷第83至89頁),足見相對人對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87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知之甚詳,卻仍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違反該保護令,其上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自無足採,因此並可見相對人對其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全無悔意,堪信相對人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之不法侵害行為有繼續發生之可能性,為避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自仍有以民事保護令保護聲請人及被害人甲○○之必要,而聲請人係於上開保護令失效前之112年6月21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延長上開保護令,於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聲請人聲請延長上開保護令超過1年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之施暴情節,認此部分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