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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護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甲○○ 住澎湖縣○○鄉○○0號之1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052號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延長二年。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會不定時恐嚇要殺害聲請人,並於鈞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052號通常保護令核發後之民國112年5月5日、112年5月6日、112年6月14日、112年6月19日等日,以持汽油恐嚇聲請人及將尖刀放在桌上等方式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行為,為此爰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2年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受相對人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111年8月16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052號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丙○○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丙○○為騷擾、跟蹤等非必要聯絡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工作場所即臺南市○○區○○路00號以及被害人丙○○之工作場所即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等處所至少一百公尺,並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2個月;嗣經聲請人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另經本院於112年6月5日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59號裁定本院上開111年度家護字第1052號通常保護令,主文應增列相對人應於112年7月1日以前,遷出聲請人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之6之住居所,並將全部鑰匙交付聲請人;相對人並應於遷出後或112年7月1日後遠離上開處所至少一百公尺之命令等情,有上開通常保護令及裁定影本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等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又聲請人主張於本院上開111年度家護字第1052號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相對人仍有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行為等情,有相對人所傳送之訊息內容照片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273、18541號起訴書影本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之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222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在卷可參,可認聲請人之主張之情確屬事實,是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052號通常保護令確有延長之必要,且聲請人於上開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