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里區○○○街000巷00號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是否延長保護令期間,仍應視被害人有否遭受家庭暴力之事實及保護之必要而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92號裁定同此意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在通常保護令期間沒有到聲請人住家索討金錢及為家庭暴力行為,表示保護令對相對人有約制效果,聲請人擔心保護令期限到期結束後,相對人會再來打擾聲請人,為此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期限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遭相對人為家庭暴力行為,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454號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非必要聯絡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所即臺南市○里區○○○街000巷00號至少100公尺,以及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等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通常保護令影本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綦詳,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本件聲請人雖請求延長上開保護令期間,惟聲請人僅空泛指稱要延長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以約制相對人之不當行為,並未舉出聲請人於前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有何遭受相對人為家庭暴力或相對人有何違反保護令之事實,揆諸首揭說明,尚難認本件保護令有延長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然相對人倘若再對聲請人施暴之行為,聲請人自可再向法院聲請核發新的保護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