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巷0號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53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准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延長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1年度家護字第537號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將屆,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8日18時40分,以徒手方式阻攔拉扯以阻止聲請人拿酒;111年7月31日21時30分許,徒手掐聲請人頸部,再接續拿電風扇砸向地板,持鐵棍作勢要打聲請人;111年11月3日1時30分許,相對人大力推聲請人1下,致聲請人受有鼻出血、唇擦挫傷、臉部挫傷、左手肘挫傷、左小腿擦挫傷等傷勢。爰聲請將系爭保護令延長1年等語。
二、相對人則答辯略以:對於聲請人延長通常保護令一年伊不知道等語。
三、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是否有延長、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四、經查:
(一)本院前於111年5月24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537號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保護令案卷核閱綦詳,堪以認定。
(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再對聲請人施行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簡字第3840號判決論處罪刑乙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電子卷證查閱無訛,堪可採信。
(三)是為保護聲請人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53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確有延長之必要,且聲請人係於上開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