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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護字第 1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1198號聲 請 人即被害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通話、通信之行為。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醫療費用新臺幣柒佰貳拾元。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附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