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594號聲 請 人即 被 害人 黃上庭相 對 人 吳明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及通信之非必要聯絡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臺南市○○區○○○路00號20樓)、工作場所(地址:臺南市○○區○○路000號)至少100公尺。
四、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週(每1週至少2小時,內容:情緒控管與調適、親密關係衝突下的問題解決策略)之處遇計畫。
五、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六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相對人應於收到保護令後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並應以電話聯繫報到事宜(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165、173)。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