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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護字第 95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956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甲○○被 害 人 乙○○○相 對 人 丙○○即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1號核發暫時保護令,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之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工作場所(臺南市○區○○街00號)至少100公尺。

四、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24次(每1次至少2小時)之認知教育輔導(內容:個人、家庭目標的再確認、辨識暴力的本質與影響、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尊重性別與家庭關係、家庭暴力防治等法規、戒酒教育課程),及12個月(每2週至少1次)之戒癮治療(內容:物質使用障礙症評估與治療)。

五、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父子關係,被害人甲○○○則為聲請人之配偶、相對人之母,渠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相對人疑似吸毒後,於民國112年2月26日晚間8時50分許,至聲請人及被害人甲○○○位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之住處,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大聲喧嘩、胡言亂語,並向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索討金錢,以此方式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為此聲請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定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上述各員之未成年子女,觀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4款及第3條規定甚明。又如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不法侵害行為有繼續發生之可能性,即有以民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之必要(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51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為上開家庭暴力行為之事實,業據

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因違反保護令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85

6、3113號刑事判決論罪科刑並諭知緩刑之判決1件及相對人歷來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施以家庭暴力經通報之家庭暴力通報表1份為證(見本院司暫家護字卷第19至22、27至46頁),且經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具狀就聲請人主張之家庭暴力事實表示意見,相對人均未具狀爭執,堪信為真實,且其所為,已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構成騷擾之家庭暴力行為。

⒉又相對人疑似染有毒癮,已反覆多次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甚至經論罪科刑諭知緩刑後,仍無法阻止其繼續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為家庭暴力行為,堪信相對人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之不法侵害行為有繼續發生之可能性,為避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自有以民事保護令保護聲請人之必要,且本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鑑定結果,認有命相對人完成如主文所示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有該局112年5月25日南市衛心字第1120092182號函檢送之建議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司暫家護字卷第123至126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本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4、10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保護令不服者,得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具繕本)。

相對人應於收到保護令後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並應以電話聯繫報到事宜(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165、173)。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鎧安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