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5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鎧安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