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57號聲 請 人 張○○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