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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97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號送達代收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輔助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