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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送達地:臺南市○○區○○路0段0號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