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06號聲 請 人 王永任上列聲請人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