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08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0○0號代 理 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