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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3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施惠敏上列原告請求撤銷拋棄繼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