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7號聲 請 人 蘇○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希請求履行勸告事件,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