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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7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美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