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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89號聲 請 人 黃○興 住○○市○○區○○路00號代 理 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梁家惠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薇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