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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9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號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