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5號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里○○路000巷00號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裁定中關於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