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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親聲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6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甲○○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6號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日期: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