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即反聲請相對人 甲○○代 理 人 張清雄律師相 對 人即 反 聲請 人 乙○○代 理 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郭子誠律師方彥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第2項關於「前開給付如遲誤一期未履行,則其後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全部到期。」之記載,應更正為「前開給付如有遲誤1 期履行者,其後12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12期者,視為全部到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