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以新臺幣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元為相對人擔保後,就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死亡,兩造及丙○○、丁○○均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甲○○雖立有遺囑,但僅相對人知悉,相對人並於111年1月14日將原屬被繼承人甲○○遺產,如附表所示6筆土地辦理登記於自己名下,相對人既未提出遺囑供其餘繼承人確認真偽,且依遺囑分配已有侵害其於繼承人特留分之情事,故聲請人依法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並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登記。系爭遺囑縱認有效,亦因已完全剝奪聲請人之繼承權,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故聲請人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為此,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及特留分扣減之訴訟,為免經第三人善意取得,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6、7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又因聲請人資力有限,如附表編號2、3所示土地上有聲請人先前得被繼承人甲○○同意所興建之房屋,對聲請人權益影響最大,爰先位請求准許對如附表所示編號2、3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備位請求准許對如附表所示6筆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
(二)聲明:
1、先位請求:准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2、備位請求:准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為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所明定。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即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案卷核閱無訛,而兩造間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基於行使所有權之物權關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規定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然聲請人就本件請求之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訴訟之事實尚未經本院調查審理完畢,依上說明,自以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登記為宜,故本院認聲請人應供相當之擔保後,始得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不動產經訴訟繫屬登記後,有致處分不易而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並考量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93,02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本案訴訟標的物之總價額7,144,184元×聲請人應繼分1/4-如附表所示本案訴訟標的物之總價額7,144,184元×聲請人特留分1/8=893,023元),則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又本案訴訟為有關繼承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合計為4年,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辦案期限尚餘4年為相對人可能因此所受損害期間;及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立法理由所謂「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是上開登記既未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與保全程序造成之損害情節不同,故酌以80%計算相對人可能損害;復兼衡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不動產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調字卷第129頁)所列之價值計為1,123,437元(計算式:561505+561932=0000000),依法定利率5%計算,估算相對人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蒙受之損害額為179,750元(計算式:0000000×4×5%×80%=179750,元以下四捨五入),是認聲請人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179,750元為適當,並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又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之請求既為有理由,則其備位聲明之請求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附表:被繼承人甲○○全部遺產編號 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6,5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61,505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61,932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89/1547 4,064,125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713,70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1,226,4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