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經原告陳報其向被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見本院家財訴字卷第21頁及公務電話紀錄),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