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財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巷00號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依裁定駁回之,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憑(見本院家財訴字卷第65、6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家財訴字卷第75至79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裁判日期: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