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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財訴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妤楨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玉雯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1,17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85,117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1,1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甲○○與被告乙○○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結婚,而原告於1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且於111年8月29日於本院和解離婚成立,兩造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日為111年3月11日,原告婚後財產如附表一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14,355元;被告婚後財產如附表二所示合計積極財產為3,790,469元、消極財產為2,073,775元,兩造之婚姻關係已因和解成立消滅,原告應得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半數。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90,937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90,93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兩造於105-110年度所得收入明細與財產負債陳報狀所述,被告婚後購屋至今,工作所得收入皆支付於房屋貸款、家庭開銷上,自108年起因工作收入減少時,因被告家人無法借助資金時,兩造討論好向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反之,原告婚後至今,除工作所得收入外,名下尚有個人股票資產,卻未盡到夫妻扶持之義務,精神上及經濟上之互相照顧,讓被告獨自扛起家庭經濟之開銷,依上所述駁回原告之請求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㈠兩造於102年12月30日結婚,而原告於111年3月11日向本院

提起離婚訴訟,且於111年8月29日於本院和解離婚成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等情,有兩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和解筆錄等在卷(見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925號《下稱司家調925》卷第23-38頁)可佐,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實。

㈡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結婚後,未訂立任何夫妻財產制契約,自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嗣原告於1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且於111年8月29日於本院和解離婚成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應依上開規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又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民法第1030之4 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又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98年4月29日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 前段定有明文。是提起離婚之訴後,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其效果實與因判決離婚解消婚姻關係者無殊。基於前述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即已動搖,難以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之同一立法旨趣,於訴訟中因調解或和解成立而離婚者,關於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價值計算之準據時點,自應等同「因判決而離婚」者視之而無差別處理之必要。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4第1 項但書時,僅就「因判決而離婚」之情形為規定,係無從慮及其後於98年4月29日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 規定賦予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離婚者得發生「婚姻關係消滅之效力」,因而未能就調解、和解離婚情形併予規定,乃屬法律漏洞,應認此等情形,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 項但書之規定,於現存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亦應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 號研討結論參照),是依上揭規定,兩造婚後財產之價值應以原告於1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該時點計算。

㈡兩造婚後財產如下:

⒈原告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合計為14,355元。被告雖抗辯原告婚後財產尚有保險及股票,原告並未列出云云。

然被告並未提出原告婚後財產尚有保險及股票之證據或舉出證據方法,以供本院調查,被告空言抗辯原告婚後財產除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外,尚有其他婚後財產,被告抗辯自屬無稽,而不可採。

⒉被告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合計積極財產為3,790,469元、

消極財產為2,073,775元,則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84頁),並有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參。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二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自堪可採。

㈢兩造之婚後財產差額為何?

㈠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

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1030條之4 第1 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依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及調查證據結果,原告之婚後

財產詳如附表一所示:合計為14,355元;被告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二所示合計積極財產為3,790,469元、消極財產為2,073,775元。依前開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兩造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851,170元(計算式:【3,790,469元-2,073,775元】-14,355元=1,702,339元÷2=851,1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分配之差額851,1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8日(見本院司家調925卷第73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本院既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為衡平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即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易佩雯附表一:原告婚後財產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證據出處 1 中華郵政台南原佃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0,567 本院司家調925卷第39頁 2 合作金庫銀行北台南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0,144 本院司家調925卷第41頁 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0,644 本院司家調925卷第43頁 合計 14,355附表二:被告婚後財產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證據出處 1 富邦人壽醫起寶重大傷病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000 本院卷第161頁 2 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0,073 本院卷第161頁 3 富邦人壽多保倍多重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0,019 本院卷第161頁 4 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0,476 本院卷第161頁 5 富邦人壽醫定安心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係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0,144 本院卷第161頁 6 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0,412 本院卷第161頁 7 中華郵政新竹三姓橋郵局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00,029 本院卷第171頁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0,268 本院卷第187頁 9 臺灣銀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0,053 本院卷第207頁 10 台北富邦銀行台南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00,785 本院卷第218頁 11 第一銀行竹北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 00,140 本院卷第237頁 12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房地 3,716,850 本院卷第259頁 以上積極財產合計 3,790,469 13 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行房屋貸款餘額(帳號:00000000000) 0,343,102 本院卷第65、71頁 14 國泰世華銀行台南分行信用貸款餘額(帳號:000000000000) 000,997 本院卷第66頁 15 台北富邦銀行台南分行信用貸款餘額(帳號:00000000000000) 00,342 本院卷第67頁 16 台北富邦銀行台南分行信用貸款餘額(帳號:00000000000000) 00,334 本院卷第68頁 以上消極財產合計 2,073,755

裁判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