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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陸許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 送達處所:新竹縣○○鎮○○路000巷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聲請人之年籍及住居所地址。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至喬結婚之相關文件資料。

(三)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674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與上開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欠缺如主文所列資料及文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