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彭○○代 理 人 黃○○相 對 人 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0年(民國109年)12月23日所為而於西元2021年(民國110年)3月23日生效之(2020)閩0902民初783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陸地區人民,前在大陸地區訴請與相對人離婚,業經大陸地區○○省○○市○○區○○○○○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並經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以(2023)閩寧證台字第211號、第212號公證在案,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認可該確定判決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區○○○○○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生效確認書、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2023)閩寧證台字第211號及第212號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該基金會(112)核字第025698號及第025699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彭○○(即聲請人)、吳○○(即相對人)依法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彭○○曾起訴離婚,經本院判決不准予離婚後,與吳○○夫妻關係仍未改善,現彭○○又以雙方長期兩地分居、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離婚,並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可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本院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後,對彭○○的離婚訴求予以支持等語。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亦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