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 住福建省寧德市○○區○○鎮○○村○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相對人為臺灣地區人民,雙方原係夫妻關係,然已經大陸地區之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3年4月18日以(2022)閩0902民初2311號判決准予兩造離婚確定生效,故聲請法院認可該民事判決,並提出民事判決書暨離婚判決效力證明書、委託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本件兩造於大陸地區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前,已經本院以105年度婚字第5號判決兩造離婚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影本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訛,是兩造婚姻關係於大陸地區人民法院判決兩造離婚前業已解消,聲請人顯無再以認可判決之方式,解消兩造婚姻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