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