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01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代 理 人 梁家瑜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三項應受判決之聲明(即請求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陳報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按起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且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未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具體明確之記載,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之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