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23號原 告 乙○○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因原告書狀所載之結婚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導致本院認為該證人為捏造,但經核對原告所提出之結婚證書所載之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原告書狀所載不符,經以該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後發現,該2名結婚證人均確有其人,故有加以通知訊問之必要,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