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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4號原 告 古瑟琴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宏陽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6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13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6,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