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古瑟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宏陽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6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