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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品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詠晴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9,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