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86號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林榮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楲瀚景觀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