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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筑瀠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豐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8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03